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及《哈尔滨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哈工程校发〔2022〕71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校学习期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予以退学”,符节等31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经学院研究,拟对符节等31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做退学处理,现予以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学生对退学处理如有异议,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不再受理。
电话:0451-8251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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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