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哈工程党发〔2017〕5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函授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报学院审批,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2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报到,可以在2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身份证证件、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考试招生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继续教育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录取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前置学历待查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清查,对于3个月内清查仍未通过的学生及时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已注册新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生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学费,缴费完成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将不享有本学年所有课程的线上学习管理平台学习和面授辅导教学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标准学制: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学制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制(简称高起本)为5年。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5年,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十二条 学生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完成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60分为及格)评定;考查课程按照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分制评定。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由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部分按照3:7的比例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包括在线学习成绩和在线测试(作业)成绩,终结性考核成绩为课程期末考试成绩。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优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考试课程的考核,如果补考前达到要求方可参加补考,否则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一)学生在线网络课程学习进度未达到85%者;
(二)在线测试(作业)成绩低于规定分值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面授辅导教学过程中,缺课(含请假)学时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核和补考资格,该门课程面授辅导教学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应在考试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视为旷考,成绩按零分记。缓考学生应于补考时间内进行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处理。
课程考试不及格及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办理缓
考。课程考试不及格且未参加补考,与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安排参加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认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查课程,并按时提交小论文、综合设计、实习报告等类型的考查作业。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参照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程免试
第二十条 申请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层次内公共课程进行,应在第一学期开课前提出申请。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试。免试课程需要参加网络课程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同层次内公共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免试:
(一)取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成绩单不超过3年,并达到教学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相同或相近课程。
(二)学生已获得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四、六级425分及以上四、六级成绩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笔试合格成绩通知单)的,可以申请免修英语类相同或相近课程。
(三)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类相同或相近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试课程的相关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试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免试的课程,成绩原则上按原成绩折算至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分数记录,无法折算的按75分记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确需转专业,应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在第二、三学期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专业;
(三)不同学历层次的;
(四)专业科类不同的;
(五)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六)招生专业有特殊要求的;
(七)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成绩,通过申请补修方式获得。
第二十七条 确因本人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学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完成学业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四)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转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继续教育学院按照转学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三)因其它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准予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办理休学前,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复学后如遇学费标准变化,随新年级按新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必须于学期开学1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同专业已不存在的,可编入相近专业。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一)自动申请退学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外,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5日内,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被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因退学而涉及的退费问题,按照学校学生学费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毕 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籍期间发生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情况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最终审核。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教育部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人像比对存疑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学生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按相关程序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