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应用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是衡量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规范过程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内容具有学术性、创新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包括选题、开题、下达任务书、实验或调查研究、论文(设计)撰写、中期检查、查重检测,论文(设计)答辩等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程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统筹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主管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制度及规定。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评分、资料存档等环节的质量监控和检查,适时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考核、总结、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教师资格审查,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负责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征题、审题及选题、开题工作,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和质量,做好各环节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五)负责成立相关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及成绩评定工作。
(六)负责组织初评优秀和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复审工作。
(七)负责协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八)负责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指导教师和学生
第六条 原则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一定科研工作经历的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担任。
第七条 指导教师在论文(设计)选题、文献查阅、研究设计、实验观察、数据处理、结果分析、论文(设计)撰写等方面要对学生加以指导,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努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严谨和勇于创新的科学作风,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认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严格要求和管理学生。
(二)负责论证并拟定选题,制定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对所指导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提供基本条件及数据,并明确具体要求和完成期限等相关要求。
(三)负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及开题报告,并及时予以评阅。
(四)指导学生按学术要求和规范格式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五)负责定期检查和答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质量,指导和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及时审阅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并提出修改意见。
(六)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学术评语。
(七)负责所指导学生的答辩资格审查,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告指导进度、完成质量及相关问题。
(八)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安排担任其他学生的论文(设计)评阅教师,参加答辩工作。
(九)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指导教师收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部资料,在资料袋上列出清单。
第八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应结合教师教学能力适当分配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单独指导人数不超过30人。
第九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议通过,并及时选派符合资格的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重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二)严格遵守哈尔滨工程大学的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无故缺席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三)定期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四)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秉持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不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不得找人代做,不得买卖毕业论文(设计)。
(五)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应及时提交指导教师审阅、存档。
第四章 选题及开题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由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统一组织。原则上每生一题,不可和往届相同。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到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二)选题应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践,或专业研究领域的理论基础,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及理论研究能力,保证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获得系统性、综合性训练。
(三)选题的难度和深度适中,应符合学生实际情况,并能体现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须根据指导教师提供的选题范围选择论文(设计)题目,也可以自拟题目。提倡学生结合课程论文(设计)、科研立项、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以及毕业实习进行选题。同时学生也可参与企事业单位课题并据此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学生自拟题目须经指导教师同意,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下达任务书,任务书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论文(设计)开题应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研究内容、写作大纲、主要参考文献、完成措施及写作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学生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撰写阶段。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五章 论文(设计)撰写
第十七条 管理类、法学类、文学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中原则上应有社会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翻译实践与评析等内容;工学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应有项目设计、工程设计、编程、技术开发等内容。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模板项目进行编写,其中毕业论文(设计)正式文本包括以下内容:(1)封面;(2)作者声明;(3)毕业论文(设计)中、英文题目;(4)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5)目录;(6)正文;(7)注释;(8)主要参考文献;(9)致谢;(10)附录或实验设备说明。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相关规定的论文撰写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8000字,全文字数不得少于10000字,中文摘要字数一般为300~500字。
第六章 论文(设计)答辩
第二十一条根据相关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人数为奇数,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答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成员;组织和落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审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评语。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组长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答辩小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答辩小组主要职责是:审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文本,拟定答辩提纲,组织答辩工作,对学生论文(设计)答辩进行评价及评定成绩,做好答辩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生须完成规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并于答辩前两周向答辩小组提交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任务书、开题报告、论文(设计)文本定稿等相关材料,各答辩小组需做好答辩资格审查工作。学生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方能参加毕业答辩。
第二十四条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必须进行答辩。各答辩委员会须认真落实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实行回避制度,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参加本人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学生,不允许参加答辩。
(一)毕业论文(设计)未按计划完成的。
(二)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档案(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评阅指导、论文定稿、查重报告等环节)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未通过的。
(四)毕业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高于25%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论文(设计)评分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及评分工作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经指导教师审阅、答辩评分、综合成绩评定及复议等最终确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用记百分制成绩和等级成绩,等级成绩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八条 学生答辩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二次答辩。二次答辩与首次答辩时间需间隔1个月以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为不及格:
(一)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三分之二的。
(二)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规定任务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者编造数据、情报、信息的。
(四)实验、设计、立论或计算方法有严重错误,论文(设计)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或论文(设计)规范性未达到基本要求的。
(五)继续教育学院专家委员会审议未通过。
(六)未参加答辩的。
第八章 资料存档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存档内容:
(一)毕业论文(设计)纸质版(定稿)
(二)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定稿)
(三)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检测表
(四)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或成绩单
第九章 违规行为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申请本专业学士学位前,需再次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检测。如查重检测重复率高于25%,按照要求学生应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最终审核。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及其它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处理办法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最终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