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助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自学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意见》及全国考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是指省内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委托开考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考试部门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助学单位必须接受考试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助学单位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后,必须到省自考办办理《社会助学专业注册登记证》(委托开考专业的助学活动,须先经委托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助学活动)。助学单位若需增设新专业,持该证到省自考办办理增设手续。
第五条 助学单位每次报名前一个月,持《社会助学专业注册登记证》到省自考办办理报考专业和报名人数审查手续,并持该证到当地考办报名。
第六条 助学单位应聘请大专院校或成人高等学校教师授课。
第七条 助学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或自行印发的招生简章,必须报省自考办审查同意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1、该单位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性质的院校(班);2、省自考委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3、不得使用含糊、或使考生产生误解的招生广告用语。
第八条 助学单位必须端正办学方向,注重质量,辅导应依据国家颁布的课程考试大纲及指定教材,帮助应试人员在全面学好学科知识的基础上,掌握全部内容,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坚决纠正和杜绝猜题、押题、圈划答案、助考不助学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
第九条 助学单位在新学期开课前应以专业或授课地点为单位向省、地(市)考办填报学期报表,表内所列项目必须填写清楚准确。省、地(市)考办能及时了解掌握各助学单位的办学情况,更好的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助学单位在助学过程中必须以提高学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品德为出发点,全面周到的为学员服务,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追求高及格率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不良倾向。
1、助学单位必须按审查审批的教学时数授课,不得随意减少。
2、助学单位必须向广大学员公布正式审批的专业教学计划,学员有权利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考试部门反映其教学及管理情况。
3、助学单位必须负责本单位学员的报名工作,实行集体报名,市、县(区)考办不受理助学单位在籍学员个人报名。
4、助学单位应对学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尤其是加强遵守考试纪律教育。
第十一条 省自考办将深入到社会助学单位了解掌握其办学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将定期召开全省助学单位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对办学质量很差的助学单位省自考办有向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消其办学资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省、地(市)自学考试部门应加强对各助学单位助学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经常深入到助学单位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地(市)考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需报省考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由发布之日起执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