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学考试评卷工作,体现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我校特制定本原则。
第一条 哈工程成立评卷领导工作组,领导工作组由分管继教院工作的副校长及继教院常务副院长和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专业评卷领导小组,专业评卷领导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第二条 评卷教师由专业(课程)评卷领导小组提名,经校评卷领导工作组审核,继教院自考办备案。
第三条 评卷教师的选聘条件:
1、从事本专业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实践经验,作风正派。
2、评卷教师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自考的。
3、评卷领导小组组长要由担任过本门课程教学并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担任,负责本课程的评卷指导工作和质量把关。
4、落实自考管理“教考分离”的原则,凡是参加我省主考专业自考辅导的教师,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评卷工作。